| 宿松县商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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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7 09:08 文章来源:宿松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做好准备,现将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境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1月10日之内,持所需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提交A4规格复印件一式
二份)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凡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高国知 电话:7819869
特此通知
宿松县商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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