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用地按1.98万元/亩出让,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 入县工业园工业企业,免收行政事业规费。城市建设维护费、随税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先征收后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收,后二年全额奖励。增值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三年。高新技术、农产品冷藏保鲜项目,奖励年限再增加两年。
三、 园区外新办(含租赁)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及200万元以上,按实缴增值税受益地财政实得部分的30%及40%奖励三年。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先征收后全额奖励。
四、 凡年纳税10万元以上新办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由受益地财政按当年实得的10%予以奖励(核定征收的除外)。
五、 新办工业企业大户奖励政策:凡年纳税额达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由受益地财政分别奖励实得部分的2%、4%、6%、8%。年增纳税额10万元以上,由受益地财政奖励增长部分的10%。
六、 凡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办证费用县内所得部分全免,管理费5年内县级所得部分全免,上缴省市部分按规定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 新办企业免收供水、供电增容费,10KV供电线损率按最低标准的3%执行,免收资产维护费和城市附加费。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按实缴电费的5%奖励。
八、 凡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价格、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一事一议。
九、 设立工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外向型企业出口退税。设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为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十、 重点保护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就学可自主择校,免收择校费。
十一、 对招商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对促成投资者自建或者全产权收购企业创办工业项目的,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即千分之五由受益地财政奖励;对促成农业开发项目达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按当年上缴税收的1.5%由受益地财政予以奖励;凡引进境外资金,除上述奖励外,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每100万美元,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凡引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安排其本人或直系亲属一人进入县财政供给单位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