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松县生猪屠宰许可证审核发放 |
|
| 2008-04-07 13:56 文章来源:宿松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审批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申报条件:企业或个人需依法登记注册,厂(场)点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无污染源,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500米以上,交通便利,便于流通;有符合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疫设施、消毒设施、污物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加工工艺,屠宰规模需达到30头/h;有与规模相适应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1、企业或个人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土地、规划、环保许可证资料证明复印件;4、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健康证明复印件;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个人,向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察看,符合条件要求的,于5日内向市商务局呈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初审不收费
窗口权限:初审
联系方式:0556—7821653
商务局窗口电话:0556—7819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