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松县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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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07 13:58 文章来源:宿松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等。
申报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省商务厅(或授权委托的省辖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关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授权的省辖市商务局、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或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或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商务局或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自收到市商务局或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市商务局或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市商务局或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初审不收费
窗口权限:初审
联系方式:0556—7821653
商务局窗口电话:0556—781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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